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 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面包车,从苏州市福运路**批发市场出发,后沿宝带西路行驶至石湖大桥被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董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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