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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莫旗**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P*****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莫旗红彦镇铁路道口附近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6.95mg/100ml。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莫旗**乡**村。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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