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241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石佛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44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H****黑色小型轿车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时,发现前方有酒驾查处执勤,遂沿**大街逆行至**路路口并右转向南拐进**小区,后被我执勤民警拦下并抓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显示为13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遂带至营口市中心医院采血。2019年11月20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44.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无视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礼令

检察官助理:姜鹏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