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241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石佛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44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H****黑色小型轿车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时,发现前方有酒驾查处执勤,遂沿**大街逆行至**路路口并右转向南拐进**小区,后被我执勤民警拦下并抓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显示为13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遂带至营口市中心医院采血。2019年11月20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44.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无视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礼令
检察官助理:姜鹏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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