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 410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村*号,现住河南省襄城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襄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行驶至襄城县十里铺乡***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72.90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激涛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