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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村**小区**号楼**单元**楼**,系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经征得被告人同意,建议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武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香积大道宇辉钢材市场内自助烧烤时饮酒。酒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朋友武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0号小轿车,车载朋友武某某,准备前往居安路万科润园小区,当其沿长安区翰林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翰林南路与香积大街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后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786号鉴定意见,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8.8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取保候审决定书。

3、侦破案件情况说明。

4、案发现场查获时的记录及照片。

5、血醇检验报告。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车辆、驾照信息。

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9、被告人身份户籍信息。

10、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个月又十五天拘役,并处三千元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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