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院**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5的白色**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扣。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40.95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912****);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