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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楼,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同朋友共同饮酒。后刘某某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许昌市建安区瑞贝卡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等红绿灯时在车上睡着。2020年4月11日4时许,路人王某某报警称许昌市建安区瑞贝卡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处有一辆K*****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红绿灯下面,车上有一男性昏睡。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到,对刘某某酒精测试并抽血。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202.00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官:李梦梦

检察官助理:张璐璐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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