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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日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辽G****0号家用小型轿车从鸿运家园小区门前开始向西行驶,左转后由北向南行驶到天骄华府小区东门门前,停车时与他人发生口角,黑山县黑山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案件时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移交黑山县交警大队,刘某某被当场查获。2020年02月01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62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机动车大架号拓膜;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释放证明书、黑山镇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杰臣

检察官助理:王越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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