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黄色的蒙K**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和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环美加油站门前道路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7.183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宏
检察官助理:李琴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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