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27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乡**村**号。2020年 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案件事实 |
2020年4月5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冀B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迁西县长城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罪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77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查获经过光盘。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
量刑建议 |
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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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 |
检察员:赵玉柱 2020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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