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路**号,现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G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绿地世纪城小区西门处,因与保安发生口角,驾车撞坏小区门禁杆。后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洋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93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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