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单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持B2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由通江县诺江镇南门菜市场路段往诺江镇酒厂沟方向行驶,20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三碗茶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往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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