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村**组。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持B2D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2****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市播州区湿地公园经石榴路往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21时43分,途经遵义市播州区长征路殡仪馆(地名:南楠公路79公里500米)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诉讼文书、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甘某甲、甘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坦白,且案发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龙江
检察官助理 李静利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8420****
2.卷宗壹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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