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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2********,汉族,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邳州市******街道**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苏CX****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银杏大道与福州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案发时刘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5.3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5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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