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岳池县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渝AE****小型客车搭载乘客段某某从巴南区麒龙服装城出发,沿渝南大道往鱼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渝南大道李九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渝A3****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巡逻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两次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181mg/100ml、211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2019年11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逃人员查询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

6.《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国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9676****;

2.案件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