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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8时5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潼南区三安置房小区出发,后于19时40分许将该车驶回小区,停车后出小区与疫情防控点工作人员罗某某发生争吵,后罗某某报警。民警调解过程中,罗某某称刘某某有酒驾行为,民警将刘某某带回正兴街派出所,后通知交巡警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遂将刘某某带至潼南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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