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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户籍所在地铁力市**林业局,住铁力市**林业局**公里。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6日

2020年8月5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5日16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F****8号小型轿车,沿S207伊牡公路由铁力往桃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铁力市桃山镇福兴村北侧路口时,撞到宋某某驾驶的停靠在道口西侧的黑C****7号半挂车。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79mg/100ml。经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查获到案。

证据清单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被告人基本信息表、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 √ )

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罪名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坦白(√ )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刘某某现住铁力市**林业局**公里;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钊

                                    2020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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