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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刘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96********,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04时30份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蒙H****号吉普牌小型轿车沿额尔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KTV门前时,因操作不当撞向路中心防护栏,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所对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6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拘留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辩解与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与供述;

4、鉴定意见:锡蒙医医院司法所[2020]酒检字第892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安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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