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1821995********,高中文化,**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刑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吉林大路交会处时与同向王某某驾驶的吉A*****号轿车刮撞造成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道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1.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琰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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