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太平镇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村**社,无固定职业。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P****号白色颐达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双阳区佟家街道兴隆村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社处时,在倒车过程中撞到停靠在路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4.4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并且赔偿了事故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佳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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