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暂住处为福建省长泰县**工业区**宿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57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沿岩兴线自长泰县积山村往欧山村方向行驶,途经******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车辆碰撞到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至欧山村机砖厂附近路段时,车辆再次碰撞到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该路段护栏损坏及该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1时许在长泰县*********公司宿舍楼下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2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应承担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其已将隔离护栏恢复原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东鹏
2020年6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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