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现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自己哥哥家吃饭,吃饭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200克白酒。当日23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新B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小区**号商铺前停车场驶入停车位时,因与群众发生争执,群众报警后,被特巡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玲
检察官助理:周哲宇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7979****;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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