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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大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钻石牌两轮摩托车沿体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石油加油站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被告人刘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49.46毫克乙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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