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汉族,中专,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巷**号,现住陕西省陇县**镇****家属院。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西路西关十字处时,被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宁某等人的证言;
3. 血醇鉴定意见;
4.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何海波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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