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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1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村第**村民小组,现住西安市浐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4时5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沿虢磻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高速路大桥下时,被正在执勤的特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血醇检验,被告人刘某某乙醇含量为100.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吹测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5.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舒涵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3册;

3.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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