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刚刘某某,男,1981年5月23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10523101622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系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松岗镇东安卜村东安卜屯系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村**屯,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戈庄镇鸿福大院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鸿福大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刚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0时45分,被告人刘刚刘某某酒后驾驶鲁B2Q6B5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康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顺河路路口东侧1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刚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刚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