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小区**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无法提供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7年10月19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KJ****号轿车,从高邮市**小区出发,经丁庄路、武安路、屏淮路、琵琶路、佳醇路,至佳醇路三川咸排火锅店处二次饮酒后,于2020年6月13日2时左右再次驾驶车辆从三川咸排火锅店出发,途径佳醇路、武安路、文游南路、捍海路、丁庄路等路段回到**小区内,途中在高邮市文游南路船闸桥北下坡处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小区内被查获,经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39.2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检察官助理:段芋帆

2020年8月2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