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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退伍军人,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新州镇**村四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于2020年9月22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2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17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期限至2021年3月21日止。2020年9月28日22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C号小型轿车由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往新州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州镇**路*00米(小地名:新州镇****)处时,发现前方有交通警察在查车,刘某某即调转车头逃跑,撞到后面张运平驾驶的小车,刘某某就将车横停在道路上,然后从副驾驶室下车往道路绿化带逃跑时被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刘某某被抓后多次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将其带到交警大队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时,刘某某又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撕毁。民警将刘某某依法带到黄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在黄平县人民医院刘某某又拒绝配合抽取血样,以致交通民警不得不强制对其抽取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运平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及抽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六、七项之规定,参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十九条第五、六、七、九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 张玉珍

                              2020年12月16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2212;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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