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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B****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桦南县南交通岗南外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2020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B****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桦南县老街里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2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立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乡**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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