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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穆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穆棱市**镇**矿。2014年11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穆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轻骑牌二轮摩托车,沿穆棱市河西镇金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川路路口处,在转弯过程中遇柳某某驾驶黑C****0海马牌小型普通客沿金川路由东向西驶至,两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理化检验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262.7mg /100mL。”经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2018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无牌照轻骑牌二轮摩托车(照片);

2. 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穆棱市公安局110接警受理单谅解书

3. 证人柳某某、任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机关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伟刚

                         2020年11月18日

附: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诉讼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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