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农民,住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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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拘 留( √ ) |
日期 |
2019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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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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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讷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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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明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拖拉机沿讷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驶至孔国乡东侧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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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接警单、查获经过等情况说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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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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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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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样提取登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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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凭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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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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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照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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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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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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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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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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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轻 |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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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从重 |
无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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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一个月拘役 |
罚金 |
人民币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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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宏宇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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