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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农民,住该组。

强制措施情况

拘 留( √   )

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年3月23日

办理案件流程

讷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明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拖拉机沿讷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驶至孔国乡东侧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据清单

1.书证

接警单、查获经过等情况说明( √  )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  )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    )

血样提取登记表( √    )

强制措施凭证( √  )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  )

现场查获照片( √  )

《认罪认罚具结书》( √  )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

3.鉴定意见( √  )

罪名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从重

无证( √  )

量刑建议

拘役 

一个月拘役

罚金

人民币八千元

备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宏宇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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