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街道名人社区**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新合家园西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德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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