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9********,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大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9公里+700米处时,被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5mg/100ml,后被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3.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冀D**车辆照片、查处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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