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三河口镇余家洼村公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6mg/100ml。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个月十五日拘役,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