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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4********,汉族,高中文化,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路、**路路口处时,碰撞到路口中心隔离花坛,摔倒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8mg/100mL。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她和被告人刘某某在杨浦区**路的饭店吃饭,其间,刘某某喝了一瓶黄酒和二瓶啤酒。次日1时许,刘某某驾驶其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二轮车离开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4日1时许,他们接指令至本市杨浦区**路、**路路口处理一起二轮摩托车的单车事故,后对在医院接受救治的被告人刘某某提取血样检测酒精含量的事实。

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4.8mg/100mL。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事故发生经过、车辆受损及提取血样过程等情况。

5.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等,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及涉案车辆等情况。

7.验伤通知单、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刘某某受伤和车辆物损价值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查获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等,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的经过。

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姚茹玮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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