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初中,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Q9****的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乡至**乡道路行驶至**乡**村东头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5月13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20mg/100ml;因被告人刘某某对酒精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0年5月14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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