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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职工,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8月1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盛大商场对面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处时,与前方停在此处的岳某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7.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 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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