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5********,汉族,初中肄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打工,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4-3-501。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长安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书证;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三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