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路**街坊**栋**排**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1时0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乌拉特中旗**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镇**路**酒店门前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显示被告人刘某某酒精含量为244mg/100ml,2020年04月07号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28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荣
书记员:张泽帆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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