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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未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23时50分许,刘某某饮酒后(经检测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7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J232A5小型轿车途径乐平市人民路鼎红路口时,撞到了前面的另一辆小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12日乐平市交警大队依法对此事故进行认定,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并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柱华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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