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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现住广南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0时47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大道至体育公园路岔口100米县委门口时,被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刘某某被民警带至广南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采集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6.50mg/100ml。刘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5087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91页,光盘1张。

3.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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