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村**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03时07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昭谢线由昭阳城区往昭阳区**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至昭谢线K**+**M处时,与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林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提取刘某某血液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7.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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