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6********,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8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牟定县城**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路段时车辆先后驶入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并与人行道内的灯杆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提取刘某某静脉血液送检,并由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谢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星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91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证据明细1份;
5.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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