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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和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5********,纳西族,大专文化,迪庆中青交通石化责任有限公司***加油站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别克牌棕色小型轿车,在香格里拉市经济开发区金沙路新潮商务酒店门口倒车的过程中撞到停在路边的属于迪庆香格里拉智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云******号奥迪牌黑色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7.0mg/100ml(乙醇/血)。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损失,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收据、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检验结论告知书;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姆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75****;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98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卷、证据卷1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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