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林场**区**组**号,住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林场**区。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新立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朋友家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3的捷达轿车从苇河林业局顺心小区出发去温馨小区办事,当其行驶到苇河林业局绿化路福腾超市门前时,与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A****9的奔驰车发生了碰撞。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单、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祝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伟艳
崔晓静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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