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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联系方式1562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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