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2013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5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2019年1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2020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F****2号轿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保定市徐水区**大队路口,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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