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5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沟**号。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飞天家园”C区巷道内由北向南行驶时,遇前方堵车,被告人刘某某在倒车时与后方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型轿车相撞。经对被告人刘某某抽取血样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5.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理案件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件复印件、查询信息、事故认定书、收条、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司法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刑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陇
2014年4月28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刘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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