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有限公司机修工,出生地陕西省神木县,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现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蒙CB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街与新桥路交叉路口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检察官助理:张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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