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蒙GB****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9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099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67mg/lO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099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高 鸿 鹄
检察官助理:斯琴塔娜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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